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黑国资办运发[2003]30号《关于加强全省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有关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标的及转让价格
甲方转让的股权所属企业名称
|
|
|||
转让前各出资人持股状况 |
||||
甲方 |
数量(股) |
价格(元/股) |
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乙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转让后各出资人持股状况 |
||||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将股权价款分 次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和数额是: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共同到 办理股权转让交易手续。
2、甲方应当在双方交易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有资产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3、本合同涉及的股权转让成交手续费等各项税、费均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4、本合同签署前,甲方须将涉及股权抵押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如因未将股权抵押情况如实告知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其在公司中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承担原公司的任何义务,也不享有原公司的任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本合同,须提前将变更或解除意见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合同由双方报 备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股权价款,每迟交一日按本合同股权总价款的 %交付滞纳金,超过 日,滞纳金加倍。
2、乙方超过规定时间 日仍未付清其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3、4项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将已付款扣除滞纳金和因乙方违约蒙受的损失后退还乙方。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股权,每迟交一日按本合同股权总价款的 %交付滞纳金,超过 日,滞纳金加倍。
4、甲方超过 日未交付股权,则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2、3、4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乙方已付款项并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5、违约方承担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经
审查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九条 附件:共 份
1、股权转(受)让批准文件;
2、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
3、出让方案;
4、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5、企业审计报告书(整体转让时提供);
6、其他材料:
出让方:(公章) 受让方:(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