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就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下面,小编将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第28章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第7章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讨论仲裁的程序问题。
1.仲裁的申请
提出仲裁申请是开始仲裁程序的最初的法律步骤。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开始。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同时也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送交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的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3.答辩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请求和反请求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修改。
6.文书要求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
7.仲裁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8.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